12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押租金4萬元,為期6個月。未料甲 搬入居住3個月後,乙將房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且登記在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式契約,甲乙契約無效
(B)甲丙間無租賃契約關係,丙得向甲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搬遷,返還占有物
(C)甲乙之租賃契約雖未以書面訂定,但甲仍得向丙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D)縱使乙未將押租金轉交於丙,甲返還房屋後,仍得向丙請求返還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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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62), C(880), D(46), E(0) #3139673

詳解 (共 6 筆)

#5906898
租客 甲 房東 乙 新房東 丙 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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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605
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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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190
這題涉及爭議,考出來非常不適合
(D)押租金有從契約說及要物契約說,兩個在實務上都有採,比較多的是要物契約說,但相比之下(C)一定是對的,所以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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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231
A錯誤:租賃原則上是非要式契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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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354

 

(D)縱使乙未將押租金轉交於丙,甲返還房屋後,仍得向丙請求返還押租金。

錯誤。

雖押租金契約之性質學說實務固有爭議,為按實務有力見解(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意旨,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因此,縱使乙未將押租金轉交於丙,甲亦不得向丙請求返還押租金。甲應向原出租人乙請求返還押租金

民法425

I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II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422:「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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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312
不當然由現出租人(受讓人) 繼受說:民法第425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421條第1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收受押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含在內。此項押金,雖因其所擔保之債權業已移轉,應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押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金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金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金之義務。……。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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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14683
未解鎖
      關於D選項的部分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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