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我國計畫型補助之敘述,何者必然錯誤?
(A)多屬經常門人事費用支出之補助
(B)多為有條件式(conditional)之補助
(C)或有配合款(matching grants)之設計
(D)主要功能不在平衡地方政府之財政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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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6), B(89), C(83), D(1424), E(0) #1482052

詳解 (共 10 筆)

#1639192

補助款:係指中央或上級政府給下級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實施特定建設計畫的經費款項。是否設定條件?
  1. 是→條件式補助(conditional grants):台灣稱「計畫型補助」(project grants)亦即,補助款的取得與支用均有條件上的限制。取得需要地方政府提出計畫或出資配合款以供上級政府審核;支用有專款專用或指定用途的限制。
  1. 否→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台灣稱「一般型補助」(general grants),即中央或上級政府直接將經費款項移轉給下級地方政府,且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復可自由支配、使用該項經費,而不受其他條件限制,或是配合款規定之限制。

「計畫型補助」通常屬「類別補助款」(categorical grants,亦即補助款的分配,係由聯邦政府依其行政裁量針對建設計畫的類別、條件予以分配。也就是說,下級地方政府的計畫如未符合上級政府的要求,就無法取得補助款;又即使下級地方政府的計畫已符合上級政府的要求後,也未必就一定可以取得補助款。我國計畫型補助款乃編列於中央各部會行處局暑等機關預算項下,並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接受地方政府、學校、民間社團或是財團法人機構的申請核定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後,再由地方政府納入預算,或由中央主管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補助,惟經費核撥方式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規定予以辦理之。計畫型補助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及推動,而實際執行者則是受補助單位負責(地方政府、學校、民間社團或是財團法人等受補助單位)。 我國一般型補助係由行政院主計處,除考量地方基本財政之短差外,另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轄區總人口數、土地面積,以及公共設施比例等加權計算各地方分配數額,並於前一年度九月即通知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納入地方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後(即中央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按月撥付地方政府執行之;同時,地方政府亦須於每季將執行情形分送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社會福利部分)、教育部(教育設施部分),以及行政院研考會(基本設施部分),於年度結束後辦理考核。至於次年度經費分配,則再依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及考核結果增減分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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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369

經常門收入包括稅收、事業盈餘、罰款及規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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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3188

(D)主要功能不在平衡地方政府之財政差距 

一般型補助的主要功能才是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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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363

補助款,係指中央或上級政府給下級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實施特定建設計畫的經費款項。基本上,補助款依其是否設定條件限制可分為條件式補助(conditional grants)與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ngrants)兩種

條件式補助(conditionalngrants),或稱特定補助(specific grants)或選擇性補助(selective grants),在台灣則稱為「計畫型補助」(projectngrants。亦即,補助款的取得與支用均有條件上的限制,如就補助款的取得而言,就需要地方政府提出計畫或出資配合款以供上級政府審核;補助款的支用而言,則有專款專用或指定用途的限制。

有些學者以為「計畫型補助」通常屬「類別補助款」(categorical grants),亦即補助款的分配,係由聯邦政府依其行政裁量針對建設計畫的類別、條件予以分配。也就是說,下級地方政府的計畫如未符合上級政府的要求,就無法取得補助款;又即使下級地方政府的計畫已符合上級政府的要求後,也未必就一定可以取得補助款。

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在台灣則稱為「一般型補助」(generalngrants),即中央或上級政府直接將經費款項移轉給下級地方政府,且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復可自由支配、使用該項經費,而不受其他條件限制,或是配合款規定之限制

有些學者亦認為上開「無條件式補助」之款項,也可稱為「綜合補助款」(block grants)。以美國聯邦運作為例,此類款項係聯邦政府將某筆經費款項的全額授與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並授權其得於一般政策裁量權限範圍內加以運用。學者Wright就認為綜合補助款有以下的特質:

  (一)綜合補助款的受補助者於廣泛的計畫項目及功能範疇內,具有決定將經費款項支用於任何計畫的裁量權。

  (二)就綜合補助款而言,規劃、主計、審計或其它官樣文章的繁文縟節(red tape)是相對減少的,用意就是要減少對受補助者的監督及控制。

 (三)整體而言,綜合補助款是依公式設算來分配,所以受補助者對於補助的額度通常有相當程度預見或明瞭;換句話說,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之補助款的分配額度是不具備裁量權的。

 (四)誠如前述所言,綜合補助款的取得資格要件是相當清楚的。更重要的是,綜合補助款甚少需要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配合款,嚴格來說,是不須配合款的。

  整體而言,以台灣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為例,中央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就區分為「計畫型補助」及「一般型補助」二類:

  就計畫型補助而言,該補助款乃編列於中央各部會行處局暑等機關預算項下,並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接受地方政府、學校、民間社團或是財團法人機構的申請(亦即,地方政府、學校、民間社團或是財團法人均屬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後,再由地方政府納入預算,或由中央主管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補助(但理論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正發布後,亦須透列預算於地方政府),惟經費核撥方式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規定予以辦理之。

  相反的,台灣現行的一般型補助係由行政院主計處,除考量地方基本財政之短差外,另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轄區總人口數、土地面積,以及公共設施比例等加權計算各地方分配數額,並於前一年度九月即通知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納入地方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後(即中央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按月撥付地方政府執行之;同時,地方政府亦須於每季將執行情形分送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社會福利部分)、教育部(教育設施部分),以及行政院研考會(基本設施部分),於年度結束後辦理考核。至於次年度經費分配,則再依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及考核結果增減分配額度。

  總之,計畫型補助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及推動,而實際執行者則是受補助單位負責(地方政府、學校、民間社團或是財團法人等受補助單位),作法與中央自辦計畫並加以執行並不相同,例如:計畫型補助在執行前需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計畫,且由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故進度掌握並不是容易的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62303&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3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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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3670
(A)多屬經常門人事費用支出之補助 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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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731
計畫型補助:補助款的取得與支用均有條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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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533

補充

上級政府給予下級政府之無條件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其政策目的不包含下列那項?
(A)平衡地方政府間之貧富不均 
(B)平衡府際間垂直貧富不均 >>府際移轉支付
(C)維持地方提供基本地方公共財 
(D)鼓勵地方提供特定公共財

答案D 

關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財政補助的分配方式,下列何者最正確? 

(A)通常公式化補助款的意義,是說透過行政機關裁量與命令來決定計算公式,進而決定地方政府的補助金額 
(B)所謂專案型補助款,是說中央設計專案計畫,毋待申請就直接劃撥總金額給地方政府做資源分配 
(C)中央政府透過立法方式決定確定的比例,要求地方提供一定成數的自有資金加以配合,此為配合補助款 
(D)中央有時候會透過開放競爭方式,針對地方政府所提競爭性計畫決定補助金額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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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656
@5F,計畫性補助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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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753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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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821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3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三、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
中央對下列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
收支差短。
二、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個人淺見,跟經常門人事費用補助沒有太大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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