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455 號解釋意旨,就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服役年資之計算,下列何種因素於兩者間並 無不同?
(A)專業知識
(B)忠誠義務
(C)服役時間
(D)服役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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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966), C(345), D(111), E(0) #3481210

詳解 (共 4 筆)

#6561281
釋字455號解釋
理 由 書: 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 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 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 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按憲 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 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 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 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 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 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依同條例第二條之定義,其「後備軍人」並無志 願役或義務役之別,即係本於上開意旨依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設。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六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六三)局肆字第○九六四六號函釋,關 於「留職停薪之入伍人員,於退伍復職後,依規定須補辦考績,並承認其 年資」,致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 其於任公務員前服義務役之年資則不予採計,與前述意旨不符。此項年資 之採計對擔任公務員者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予維護,爰依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諭知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基於本解釋意旨,逕以法律規定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上開條例第三 十二條第二項之授權妥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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