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範疇?
(A)指紋資訊
(B)秘密通訊
(C)個人健康保險資料
(D)請求公開政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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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35), C(66), D(2366), E(0) #3481211
統計: A(51), B(135), C(66), D(2366), E(0) #3481211
詳解 (共 6 筆)
#6556473
秘密通訊明明就是憲12非憲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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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931
憲法12條是規定假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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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949
釋字631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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