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為某市環保局正式公務員,平日認真取締不法業者,某週末假日,巧遇其業務上曾取締的業者
乙,乙記得甲是當時取締他的公務員,乙竟憤而打傷甲,乙成立何罪?
(A)妨害公務罪
(B)普通傷害罪
(C)甲若出示公務員證件,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D)甲若因而受傷,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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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4973), C(53), D(61), E(0) #3143287
統計: A(134), B(4973), C(53), D(61), E(0) #3143287
詳解 (共 3 筆)
#5912210
12 甲為某市環保局正式公務員,平日認真取締不法業者,某週末假日,巧遇其業務上曾取締的業者 乙,乙記得甲是當時取締他的公務員,乙竟憤而打傷甲,乙成立何罪?
(A) 妨害公務罪。→╳
(B) 普通傷害罪 。→○
(C) 甲若出示公務員證件,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
(D) 甲若因而受傷,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擬答:
擬答:
甲為某市環保局正式公務員,平日認真取締不法業者,某週末假日,巧遇其業務上曾取締的業者 乙,乙記得甲是當時取締他的公務員,乙竟憤而打傷甲,乙成立何罪?
關鍵: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須「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甲於週末假日(非執行公務之時),巧遇其業物上曾經取締之業者乙
關鍵: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須「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甲於週末假日(非執行公務之時),巧遇其業物上曾經取締之業者乙
(A) 妨害公務罪。→╳
因非公務員甲執行公務之時。
因非公務員甲執行公務之時。
(B) 普通傷害罪 。→○
因非公務員甲執行公務之時,對公務員甲所為的強暴脅迫而打傷甲,僅能成立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
因非公務員甲執行公務之時,對公務員甲所為的強暴脅迫而打傷甲,僅能成立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
(C) 甲若出示公務員證件,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
總使公務員甲在週末假日出示證件,除非有其他事實可以證明執行公務,否則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時間就是平日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
總使公務員甲在週末假日出示證件,除非有其他事實可以證明執行公務,否則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時間就是平日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
(D) 甲若因而受傷,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成立的普通傷害罪
成立的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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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026
刑法§135: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甲並非執勤中,不屬妨害公務罪之犯罪客體。
C:同上。
D: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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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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