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論是授益處分或負擔處分,凡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均不得為之
(B)信賴利益顯然大於依法行政原則所欲維持之公益時,不得撤銷該授益處分
(C)信賴保護之前提為受益人須有信賴表現
(D)撤銷授益處分,無須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統計: A(812), B(390), C(96), D(5626), E(0) #1915539
詳解 (共 9 筆)
合法行政處分→廢止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
(A)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B)信賴利益顯然大於依法行政原則所欲維持之公益時,不得撤銷該授益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二款: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這叫存續保護)
(C)信賴保護之前提為受益人須有信賴表現
信賴保護之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規定於同法第119條
(D)撤銷授益處分,無須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同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行政程序法
§117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為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A)
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B)
§119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120 (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D)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知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如果沒有D選項,就會想選B
因為原法條是先有 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的條件,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才不得撤銷。
遇到這種把其中一個條件挖掉的選項好幾次了,有時候對,有時候錯
我以為違法的處分經撤銷是賠償
合法的處分被廢止才是補償ˊ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