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得登記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
(A)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B)替代役男
(C)立法委員
(D)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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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88), C(1306), D(13), E(0) #24893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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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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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93


三、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得登記為侯選人:

1.現役軍人、軍事及警察學校學生或警察。(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2.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係指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肄業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但空中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學生或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不在此限)。

3.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係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暨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4.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出自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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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641
看電視選舉就知道能不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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