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有關我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副總統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
(B)總統、副總統可分開登記,以得票最多之候選人為當選
(C)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1 年以上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條件之一
(D)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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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7), C(283), D(13329), E(0) #248934

詳解 (共 10 筆)

#271007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I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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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97
第 11 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 舉權。
第 12 條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 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 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 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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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755
to樓上
那是法條裡寫的,題目只是照抄,可以去看憲法增修第2條,第1句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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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37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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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11
第 21 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 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 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 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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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433
題目已說『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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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982

D 有問題吧.....  改成公民就無誤 人民的爭議太大了 人民不一定滿20歲 也不一定是本國人....
雖然A B C 一定錯 但是D 還是有爭議 有高手可以來幫解疑惑嗎??

 在一個國家境內不分人種的人稱為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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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46
雖然我覺得D並不完全正確!!!!但也不知道要選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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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33

總統副總統要住滿多久才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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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06
對阿!D選項並不完全正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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