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若公務員對於某項職務行為依法享有裁量權,則公務員未採行特定職務行為,不當然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B) 若法令課予行政機關某項職務義務,但未同時明定人民擁有公法上請求權,則人民對於此項職務義務的不履行不得主張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
(C) 欲請求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須「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D) 在釐清公務員職務義務的範圍時,應注意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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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3), B(3119), C(150), D(88), E(0) #326173
統計: A(1053), B(3119), C(150), D(88), E(0) #326173
詳解 (共 10 筆)
#349259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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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7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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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限制被害人請求國賠之判例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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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法
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
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
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
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
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
旨,應不予援用。 理由書: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 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 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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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55597
新保護規範理論,
人民主張國賠不以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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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324
A 典型就是微罪不罰/舉, 對於輕微犯罪可以選擇不處罰舉發, 此時機關本有裁量權,不構成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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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76890
No.469
保護性規範理論,指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均可以國賠,且不限於公法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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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82116
(B) 參釋字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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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893
A重點在於裁量2字,裁量分選擇裁量和決定裁量2種,這題考的是後面決定裁量
要不要決定處罰當事人,是有裁量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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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818
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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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717
A選項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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