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行政處分與第二項規定之一般處分之主要區別在於:
(A) 前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後者則對內發生法律效果
(B) 前者係單方決定,後者則須雙方決定
(C) 前者對象為特定人,後者則係不特定但可得確定範圍者
(D) 前者為具體事件,後者則為抽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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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16), C(8051), D(235), E(0) #326174
統計: A(112), B(116), C(8051), D(235), E(0) #326174
詳解 (共 2 筆)
#517871
| 第 92 條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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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094
一般處分的八字特徵-「雖非特定、可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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