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國之憲法修改程序為何?
(A)由總統提出修憲條文,交由立法院出席委員 4 分之 3 之決議即通過
(B)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之提議,4 分之 3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4 分之 3 決議即通過
(C)立法委員提出憲法修正案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即通過
(D)行政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交由立法委員 4 分之 3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4 分之 3 決議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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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06), C(773), D(91), E(0) #2799824
統計: A(22), B(406), C(773), D(91), E(0) #2799824
詳解 (共 6 筆)
#5503173
憲增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A)(B)(D),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1/2,即通過之(C),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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