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向乙承租套房,某日甲不在家,房東乙未得甲之同意,自行開門進入檢視。乙之刑責為何?
(A)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B)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C)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行動自由罪
(D)乙為所有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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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2), B(79), C(9), D(60), E(0) #3255123

詳解 (共 5 筆)

#61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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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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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期間房東未經同意擅闖房客承租範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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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211
乙之刑責應為(A)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因為房屋出租後,使用權歸承租人甲,房東乙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備用鑰匙進入,即屬「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受《刑法》第306條保護,所有權人身分不影響刑事責任,需尊重租客的居住安寧與隱私。 
詳細說明
  • 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6 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租賃關係中的「他人住宅」: 房屋一旦出租,即使房東是所有權人,該租賃空間在租約存續期間,實際上已由承租人甲支配,對房東乙而言即為「他人住宅」。
  • 「無故」的定義: 「無故」指沒有法律上或道德上可允許的理由。房東乙未經房客甲同意,僅因「檢視」便自行開門進入,即使持有備用鑰匙,也缺乏正當理由,構成「無故侵入」。
  • 所有權人的限制: 房東乙雖然擁有所有權,但在租約期間其使用權受限,不能隨意進入租屋處。若有緊急狀況 (如火災、漏水),可視情況有正當理由,但一般性的「檢視」或帶人看屋,並不能作為常態性進入的藉口。
  • 排除其他選項: 該行為不涉及強制罪 (需有強暴脅迫) 或妨害行動自由罪 (需非法剝奪行動自由)。 
因此,房東乙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 306 條,應負侵入住居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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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719
刑法§306侵入住居罪 【告訴乃論】§308
1.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A:房東未得租客之同意自行進入租客之住所,已觸犯§306入侵住居罪。
D:即使房東為房屋所有權人,該出租房屋仍是租客之住所,也應視為入侵住居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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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4強制罪
1.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乙並無強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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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1.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C:乙並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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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2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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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7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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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依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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