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為獨生女,迫於經濟壓力與其母A共同居住,後因A中風癱瘓無法下床,甲不願持續照顧,隨 即搬家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293 條之不違背義務遺棄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93 條之普通遺棄罪,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C)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之不作為殺人罪
(D)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294 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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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294), C(107), D(4529), E(0) #3255132

詳解 (共 5 筆)

#6137740
(A) 甲成立刑法第 293 條之不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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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140
(A)甲為獨生女,對其母A具扶養義務,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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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218
正確答案是 (D) 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294 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為甲身為獨生女對中風癱瘓的母親有法定扶養義務,搬家離去是消極的遺棄行為,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及第295條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析:
  1. 違背義務 (刑法第 294 條):甲對其母有法定的扶養、保護義務(《刑法》第294條第1項),且她搬家離去是不願照顧的「消極遺棄行為」,符合該罪要件。
  2. 加重其刑:因甲是獨生女,對母親負有扶養義務,屬於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遺棄,依《刑法》第295條,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排除其他選項
    • (A) 與 (B) 錯在未考慮到甲的法定扶養義務,故非普通遺棄。
    • (C) 錯在甲僅有遺棄故意,並無殺害的故意,故不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結論: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且因其與母親的關係,應依《刑法》第295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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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732
刑法§294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5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依照民法§1114,直系血親負負扶養義務。甲有義務扶養母親A。
B:本案應適用§294違背義務遺棄罪,非普通遺棄罪(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D:甲遺棄之對象為其母親A,構成加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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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1普通殺人罪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C:刑法並無「不作為殺人」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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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7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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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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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5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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