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哪一項不是教師法中所明訂的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
(A)參與學校行政運作
(B)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C)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
(D)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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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0), C(21), D(4), E(0) #101839
統計: A(80), B(20), C(21), D(4), E(0) #101839
詳解 (共 1 筆)
#236066
第八章 教師組織
第二十六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七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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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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