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辦理採購,其決標原則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
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B)評選結果應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決定
(C)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其所為之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D)若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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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85), C(25), D(44), E(0) #2646826
統計: A(13), B(185), C(25), D(44), E(0) #2646826
詳解 (共 5 筆)
#6893908
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辦理採購,其決標原則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 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A)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 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B) 評選結果應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決定
(C)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其所為之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D) 若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C)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其所為之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D) 若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1項及第2項
Ⅰ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A)。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B),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C)。
Ⅱ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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