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
職,下列何者錯誤?
(A)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認有性侵害行為之可能者
(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統計: A(139), B(1297), C(109), D(220), E(0) #880552
詳解 (共 4 筆)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 |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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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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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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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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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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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 |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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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 |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
例題(新北市111年)
- 《教師法》第四章針對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進行規範,其中第 14 條載明「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在此條文中敘明若教師符合某些情形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請問這些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A)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B)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C)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D)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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