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下列何者錯誤?
(A)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認有性侵害行為之可能者
(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 情節重大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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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617), C(62), D(95), E(0) #1640384

詳解 (共 2 筆)

#2666837

"可能"但不確定,因此不能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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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131
法規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N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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