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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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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年份:
103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12.公司法有關重整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公司股東會、董事之職權,應予停止
(B)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C)法院於重整裁定前所為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因裁定重整而失其效力
(D)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應依重整程序行使其權利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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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Kuan Tsai
B1 · 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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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A)公司法第293條第1項重整裁定送達...
(共 3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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