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下列何項符合法規標準?
甲、室內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為 500 勒克斯(lux)
乙、將三歲至六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
丙、幼兒 25 人之班級,室內活動室面積為 50 平方公尺
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放置於 90 至 120 公分高度之空間
(A)甲乙
(B)甲丁
(C)乙丙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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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5), B(237), C(120), D(57), E(0) #2555988
統計: A(1035), B(237), C(120), D(57), E(0) #2555988
詳解 (共 4 筆)
#4435463
甲、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板等。
三、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
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乙、幼兒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 ,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 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
丙、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
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
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
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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