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娛樂公司與藝人乙簽署專屬經紀契約,主要約定乙就演藝活動委由甲全權安排、代理及管理,不得另行委託第三人辦理類似業務。嗣甲以自己名義與丙公司簽約「與愛的距離」電視劇演出合約,約定由乙擔任配角,丙就每集演出支付甲10萬元。乙得依經紀契約對此演出費享有50%之分成權利。請問針對該劇演出,甲乙間經紀關係較接近於以下那種有名契約?
(A)居間
(B)保證
(C)行紀
(D)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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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 C(9), D(1), E(0) #3481871

詳解 (共 2 筆)

#6711279
題目解析 在這道題目中,主要探討的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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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563
答案為 (C) 行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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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行紀之定義:依《民法》第 576 條規定,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2. 符合本案特徵
    • 以自己名義:甲公司以「自己名義」與丙公司簽署演出合約。
    • 為他人之計算:甲公司簽約的目的是為了乙的演藝事務,且演出的法律效果實質歸屬於乙。
    • 受報酬之營業:甲公司透過此商業行為獲取 50% 的演出費分成作為報酬。
  3. 與其他選項之區別
    • (A) 居間:居間人僅是「報告」或「媒介」訂約機會,並不以自己名義代為簽約。
    • (B) 保證:保證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與本案法律性質無關。
    • (D) 合夥:合夥需由二人以上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而本案中甲乙是基於專屬經紀契約產生的「代辦事務」與「拆帳」關係,並非經營共同事業。
欲了解更多關於台灣民法債編之規定,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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