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簽訂買賣契約,關於價金條款文字記載為:「貨品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前揭伍拾柒萬元價金應於貨品交付後三日內交付。」雙方嗣因貨品瑕疵及價金金額爭議涉訟,經法院提示甲方報價單及雙方往來通聯紀錄中所商定金額均為750,000元,均為乙方所不否認。則本案之價金金額應由法院認定為多少?
(A)75,000元
(B)750,000元
(C)570,000元
(D)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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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3), D(0), E(0) #348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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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977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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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535
本案法院應認定價金為 (B) 750,000元,因為儘管契約有「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的文字與數字寫法不符,但雙方往來紀錄及報價單均顯示共識為 750,000元,且乙方亦不否認,故可推定當事人真實意圖是 750,000元。 
  • 法條依據:114年高考三級民法測驗題-02、民法第 4 條),法院應優先探求當事人的真意。
  • 判斷理由:契約文字與數字有出入時(柒拾伍萬 vs NT$75,000),若能由其他證據(如報價單、通聯紀錄)證明雙方實際約定金額,且無爭議,法院應採納該真實意思,而非拘泥於文字或數字的錯誤。
  • 實際應用:本案中,法院提示的證據顯示金額為 750,000元,且乙方不否認,即已證明當事人真意為 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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