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將其所有之一批水泥設定質權於乙,丙未查而誤認該批水泥為自己所有,並將其與自己所有之泥沙、磚塊、鋼筋混合,自行興建A屋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之質權消滅
(B)甲、丙共有合成物A屋之所有權
(C)丙取得水泥之所有權
(D)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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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2), D(0), E(0) #3481869
統計: A(1), B(10), C(2), D(0), E(0) #3481869
詳解 (共 2 筆)
#7265561
民法§811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815規定:「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民法§816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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