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500萬元之A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後甲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先向保證人丁請求全額清償後,丁就抵押人丙之抵押物A地得取償多少金額?
(A)200萬
(B)500萬
(C)600萬
(D)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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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 C(3), D(4), E(0) #3481877
統計: A(1), B(8), C(3), D(4), E(0) #3481877
詳解 (共 2 筆)
#7332831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500 萬 ⭕。
這題考的是民法債編中非常重要的「物上保證人(丙)與保證人(丁)間的分擔比例」。當債務人(甲)跑掉,由保證人(丁)扛下全責後,丁回頭找物上保證人(丙)要錢時,法律有公平分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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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解析:
- 分擔額的計算原則:
根據 民法第 74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間,應依「保證最高限額」與「物上擔保物之價值」比例,分擔其餘額。 - 確定計算基礎:
- 保證人(丁): 擔任全額(1000 萬)連帶保證,其責任額為 1000 萬。
- 物上保證人(丙): 提供 A 地擔保,雖價值 1500 萬,但其設定抵押權的最高擔保額為借款額 1000 萬(且依該條文意旨,物上保證人之負擔以擔保物價值或限定額度為準)。
- 比例分配(1:1):
- 丁的保證金額:1000 萬。
- 丙的抵押物價值/擔保額:1000 萬(實務上以債權額為準,若土地價值超過債權,仍以債權額 1000 萬計)。
- 兩者的比例是 1000 萬 : 1000 萬 = 1 : 1。
- 計算丁得向丙取償的金額:
- 總債務 1000 萬,由兩人平均分擔,每人應負擔 500 萬。
- 既然丁已經先幫甲清償了全部的 1000 萬,丁就可以根據「代位權」及「分擔請求權」,向另一位分擔人丙要求支付他該負責的那一半,即 5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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