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有A地與該地上的B屋,將A地下10~50公尺的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乙捷運公司,用以鋪設地下鐵軌道線路經過,未定有期限。甲另將B屋出租於丙,以書面租賃契約明訂租期4年,並交屋予丙使用中。1年後甲復將B屋讓售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設立A地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該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不逾二十年
(B)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C)甲將B屋出賣予丁時,丙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D)甲之A地,推定在B屋得使用期限內,有地上權存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2), C(1), D(1), E(0) #3481870

詳解 (共 2 筆)

#7265562
正確答案是(B) 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因為不動產租賃經登記或交付占有,對受讓人(丁)仍有效,丙已交付占有並有書面契約,租約對丁繼續存在;其他選項皆不正確,例如公共建設區分地上權依《民法》第834條原則上無期限限制(或依特別法),A選項說最長20年錯誤,而優先購買權需有法定事由(如拍賣),此案為一般讓售 
分析各選項
  •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設立A地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該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不逾二十年
    • 錯誤:依《民法》第834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設定的地上權,原則上無期限限制,或依其所附目的定有期限,但不像一般地上權有最長期限,此選項說「最長不逾二十年」不符法理。
  • B) 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 正確:租賃物之交付占有(丙已搬入),租賃契約就對受讓人(丁)繼續存在,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延伸,丙有權繼續租用至租期屆滿(4年)。
  • C) 甲將B屋出賣予丁時,丙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 錯誤:優先購買權(例如典權人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需有法定要件,本案只是單純的房屋買賣,丙沒有法定的優先購買權。
  • D) 甲之A地,推定在B屋得使用期限內,有地上權存在
    • 錯誤:地上權是乙公司為捷運建設專用,與B屋的使用期限(租賃期)是兩回事,且地上權存在與否不因房屋租約有關係,設定目的為鋪設軌道。 
結論
此題考點主要在於不動產租賃物權與物權變動的關係,以及區分地上權的特殊性,故選項B是正確的。 
0
0
#6711280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不動產法的相關規定,...
(共 9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