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一輛二手A車予乙,乙支付價金後,甲即交付A車,雙方約定隔週至監理站辦妥車輛異動登記。豈料當日晚間因颱風致樹倒壓毀A車,乙嗣後發現A車屬丙所有,實則丙係委託甲代理銷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返還價金
(B)乙得以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為由,請求返還價金
(C)乙已取得A車所有權,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D)乙得主張甲無權代理丙,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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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12), D(0), E(0) #3481873

詳解 (共 2 筆)

#6711277
1.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的是買賣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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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
    依據民法第 118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買賣契約不以處分人有所有權為必要。甲雖以自己名義出售丙的車輛(自命所有人),該買賣契約在甲乙之間仍屬有效 [民法第 345 條]。
  2. 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有效
    • 動產以交付為準: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依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規定,以「交付」為生效要件。監理站的「過戶登記」僅為行政管理手段,並非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
    • 無權處分之效力:甲將丙之車輛交付予乙,屬「無權處分」。但若乙為善意(不知甲無處分權),可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善意受讓」之規定,在交付完成時即刻取得 A 車所有權。
  3. 危險負擔之轉移
    依民法第 373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既然甲已將 A 車交付予乙,即便尚未辦理過戶,該車因天災(颱風)毀損的風險已轉由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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