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於乙,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出賣機器於丙,機器仍由乙占有。甲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丙,以代交付。甲之此項讓與行為,性質為何?
(A)簡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現實交付
(D)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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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0), D(9), E(0) #3481863

詳解 (共 2 筆)

#7332815
  • (A) 簡易交付 ❌
    • 定義: 受讓人(買方)「已經占有」該物,雙方約定移轉所有權時,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即生效。
    • 本題情況: 機器是在「乙(承租人)」手裡,不是在「丙(買方)」手裡,所以不符合。
  • (B) 占有改定 ❌
    • 定義: 讓與人(賣方)繼續占有該物,但雙方約定由賣方幫買方保管。
    • 本題情況: 機器目前是由乙占有,並非甲繼續占有,所以不符合。
  • (C) 現實交付 ❌
    • 定義: 實際將物品的手動移轉(手遞手)。
    • 本題情況: 機器仍在乙處,甲並沒有搬去給丙,所以不符合。
  • (D) 指示交付 ⭕
    • 正確原因: 根據 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讓與動產物權,而賢其物為第三人占有者,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 實務應用: 甲把機器賣給丙,但因為機器還租給乙,甲就把「租約到期後叫乙還機器的權利」轉讓給丙。這在法律上就視為甲已經把機器「交付」給丙了,這就是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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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到租賃關係及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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