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將其所有A地,依序向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甲先以A地為丙設定200萬元抵押權,再為乙設定200萬元抵押權,後再為丁設定200萬元抵押權。甲無力清償債務,乙、丙、丁向法院聲請拍賣A地,賣得價金500萬元。下列有關拍賣A地所得價金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債權相對性原則,以借款債權成立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乙、丙、丁
(B)依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權人次序同一,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
(C)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
(D)依抵押權從屬原則,債權成立先後和抵押權登記先後之次序不一致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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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13), D(0), E(0) #3481864
統計: A(1), B(0), C(13), D(0), E(0) #3481864
詳解 (共 2 筆)
#7265547
- 甲的債權與抵押權: 甲向乙、丙、丁借款各200萬,共600萬。
- 抵押權設定順序:
- 先為丙設定抵押權(200萬)
- 再為乙設定抵押權(200萬)
- 後為丁設定抵押權(200萬)
- 登記與優先性:
- 丙的抵押權登記最先(順位第一)。
- 乙的抵押權登記次之(順位第二)。
- 丁的抵押權登記最後(順位第三)。
- 拍賣價金分配 (500萬):
- 丙: 優先受償200萬。
- 乙: 其次受償200萬。
- 丁: 剩餘100萬(500萬 - 200萬 - 200萬)由丁受償100萬。
- 結論: 分配順序是丙、乙、丁,符合登記時間(物權)優先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債權成立先後是債權相對性,而非物權拍賣分配主要依據。
- (B) 錯誤,不是平均分配,而是依物權優先順序。
- (C) 正確,依抵押權登記先後(丙>乙>丁)分配。
- (D) 錯誤,債權成立與抵押權登記順序一致,且原則上由登記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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