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之範圍
(B)公務員懲戒程序,未設上訴救濟,侵害人民訴訟權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屬憲法上之法官
(D)公務員懲戒程序,亦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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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3899), C(1197), D(102), E(0) #1807812
統計: A(226), B(3899), C(1197), D(102), E(0) #1807812
詳解 (共 5 筆)
#3937342
公懲會將更名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
2020/02/0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院會6日決議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除了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並把職務法庭移交懲戒法院掌管,草案將於近日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解釋,外界對公懲會是否為法院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名稱檢討修正」意旨,將公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
現行公務員懲戒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司法院認為未周全保護被付懲戒人的權益,故修法為一級二審制,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職務法庭目前名義上屬司法院,但行政事務均由公懲會兼辦,本次修法正式把職務法庭移至懲戒法院。
公懲會龍頭現稱「委員長」,合議庭成員為「委員」,修法更名為「院長」與「法官」,完成立法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三終審」全法院化。
司法院表示,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雖均屬懲戒法院一部分,但二者成員組成、任命程序、審判事務等均不同,應各自召開法官會議、各自議決考核、監督、事務分配、權利義務等事項,不應彼此侵越權限。懲戒法院也將設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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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是想到"不是可以再審嗎",所以選B,剛剛去看釋字內容才知道,原來"再審"跟B說的"上訴救濟"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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