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且不累進。
(B)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C)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免徵地價稅。
(D)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除自用住宅用地外,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且不累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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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2), B(455), C(166), D(155), E(0) #668579
統計: A(1942), B(455), C(166), D(155), E(0) #668579
詳解 (共 7 筆)
#1143035
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
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
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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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410
B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全免 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在 50% 範圍內,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訂定標準減徵 C勞工宿舍用地:2/1000 自動工興建:2/1000
D保留地6/1000 保留期間作自用:2/1000
D保留地6/1000 保留期間作自用: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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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215
13 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何者正確?
(B) 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原答案B也為錯誤,但修法後歷史建築也納入免徵了,且擴大為無論公私有都免徵,所以B也應更正為正確,此提出如有錯誤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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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法名稱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 版本條文 | 1121110 | 105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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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護法 第99條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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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
1.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
| 理由 |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對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之補償,爰修正第一項,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對象範圍,並配合刪除第二項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二、另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提高外界參與保存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減免房屋稅、地價稅適用對象,刪除「私有」等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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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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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508
B
為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於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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