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怠金之科處範圍為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B)依行政法負有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者,得科處怠金
(C)得由他人代履行之行政法義務,義務人不履行者,得科處怠金
(D)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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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522), C(2889), D(87), E(0) #1668283
統計: A(515), B(522), C(2889), D(87), E(0) #1668283
詳解 (共 10 筆)
#2512380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31條(連續處以怠金)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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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838
不能由他人代履行的才能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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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726
(B)不行為義務有一身專屬性,只能你個人自己不去做,行政機關沒辦法代替你,因此用怠金督促你未來之履行。
(C)當間接強制的代履行不能達成行政目的時,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2條,執行方法的變換,採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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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594
C錯在既然得由他人代履行之行政法義務,義務人不履行者,那麼按行政執行法第29條應以代履行處理,怠金是「不得由他人代履行之行政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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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230
B的意思應該是,你負有「不能做」的義務,但你不履行「不能做」的義務(代表你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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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8611
C 如不履行代履行義務 應該是依行政執行法32條強制執行 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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