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張三 50 歲,單身無扶養親屬,108 年度僅有薪資收入新臺幣 200 萬元,且無其他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假
設張三不符合基本生活費差額之減除條件,則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張三應申報之 108 年度綜合所得總
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各為多少元?
(A)綜合所得總額 200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 159.2 萬元
(B)綜合所得總額 180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 159.2 萬元
(C)綜合所得總額 200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 139.2 萬元
(D)綜合所得總額 180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 139.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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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484), C(76), D(66), E(0) #2140149
統計: A(283), B(484), C(76), D(66), E(0) #2140149
詳解 (共 7 筆)
#3734116
綜合所得總額→200-20(薪收-薪扣)=180(萬) ;
綜合所得淨額 題目說無其他扣除額和單身
180萬再扣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12萬)
→180-8.8-12=159.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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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298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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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758
所得=收入-費用
薪資收入-薪資費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
所得總額(180) – 免稅額(8.8) – 標準扣除額(12)(or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0.薪資所得已扣除)=綜合所得淨額 (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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