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穿著邋遢外出散步,看了正在執行勤務的員警乙一眼,乙認為甲怪怪的,趨前欲查證甲之身分,
要求甲出示身分證件。甲拒絕出示,乙就自己動手拿取甲口袋內的錢包,甲則奮力抵抗,兩人都
受有輕傷。事後乙將甲以妨害公務送辦,甲則告乙傷害罪、強制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是警察,本來就可以查證人民身分,乙所為不成立犯罪
(B)乙以警察身分執行公務,甲卻不從並奮力抵抗,造成乙受傷,甲所為當然構成妨害公務罪
(C)乙雖是警察,但造成甲傷害,仍可能該當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還必須檢討是否為依法令之
行為而阻卻違法
(D)甲只要認為乙所執行者不是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就無忍受義務,而可任意對乙施以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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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570), C(9408), D(94), E(0) #2017695
統計: A(74), B(570), C(9408), D(94), E(0) #2017695
詳解 (共 6 筆)
#5019676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釋字535:「......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釋字535,進而影響2003年制定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現今警察職權行使法也是依法令上行為阻卻違法之判定依據。(刑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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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278
這時候有依釋字535討論盤查的合法性要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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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008
看看這題,在比照最近的中壢非洲鼓老師壓制事件,然後這題居然還是警特的題目
這是多麼諷刺的一件事!以古鑑今、鑑往知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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