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男得知乙男與其妻丙有婚外情,於是趁乙丙相會之際攜帶改造手槍前往乙之住處,朝房內射擊
數發子彈,惟乙甫已離去,以致未有人員死傷。則甲的行為除成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外,另應
論以何罪?
(A)義憤殺人未遂罪
(B)殺人未遂罪
(C)恐嚇危害安全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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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7), B(7016), C(615), D(474), E(0) #2017701
統計: A(887), B(7016), C(615), D(474), E(0) #2017701
詳解 (共 9 筆)
#3529671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高等法院有見解指出第273條立法理由載明:「所謂出於義憤者,例如因自己或親屬受莫大之侮辱,或妻子與人通姦等情節是也」觀察目前的實務見解,似乎侷限在行為人被侮辱,或是與通姦或類似行為有關時才會成立「義憤」的情狀
甲男跑去乙之住處並無當場發現妻子通姦之事實,而有義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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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7270
這題要站在,甲男開槍時,以為有人在屋內的角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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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9635
題目雖未說明但按照國考的理解
惟乙甫已離去而未有死傷
應該將題目理解成乙丙原本是在乙家相會
之後甲再去開槍
但乙丙已離去而甲並不知情
所以成立殺人未遂
不過這也只是我看了答案後再回推題目的理解
實際上我也覺得有可能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題目是說甲趁乙丙相會之際前去乙家
也就是說甲有可能早就之情乙並不在家
而開槍更像是恐嚇安全的意思
但這比較像是自己腦補題意
申論可以這樣論述但選擇還是選殺人未遂更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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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097
義憤需要『當場』,題示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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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483
恐嚇
必須要對被害人發出一個惡害通知
並令其心生畏懼,且客觀上該惡害通知必須為行為人可得支配
並足生危害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依題示 甲並無恐嚇行為
必須要對被害人發出一個惡害通知
並令其心生畏懼,且客觀上該惡害通知必須為行為人可得支配
並足生危害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依題示 甲並無恐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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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961
請問為何不是C ?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題目未說乙丙在屋內相會阿? 若在外相會(惟乙甫已離去),乙住處無人,甲也只是想恐嚇警告之意思
又或者乙丙在屋內,我朝屋內亂槍打鳥,並無殺人之意圖
為何此題是殺人未遂論?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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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723
通常這種題目不是都會寫,以殺害某某某的犯意而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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