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男得知乙男與其妻丙有婚外情,於是趁乙丙相會之際攜帶改造手槍前往乙之住處,朝房內射擊 數發子彈,惟乙甫已離去,以致未有人員死傷。則甲的行為除成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外,另應 論以何罪?
(A)義憤殺人未遂罪
(B)殺人未遂罪
(C)恐嚇危害安全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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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7), B(7016), C(615), D(474), E(0) #2017701

詳解 (共 9 筆)

#3529671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高等法院有見解指出第273條立法理由載明:「所謂出於義憤者,例如因自己或親屬受莫大之侮辱,或妻子與人通姦等情節是也」觀察目前的實務見解,似乎侷限在行為人被侮辱,或是與通姦或類似行為有關時才會成立「義憤」的情狀

甲男跑去乙之住處並無當場發現妻子通姦之事實,而有義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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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7270

這題要站在,甲男開槍時,以為有人在屋內的角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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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9635
題目雖未說明但按照國考的理解

惟乙甫已離去而未有死傷

應該將題目理解成乙丙原本是在乙家相會

之後甲再去開槍

但乙丙已離去而甲並不知情

所以成立殺人未遂

不過這也只是我看了答案後再回推題目的理解

實際上我也覺得有可能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題目是說甲趁乙丙相會之際前去乙家

也就是說甲有可能早就之情乙並不在家

而開槍更像是恐嚇安全的意思

但這比較像是自己腦補題意

申論可以這樣論述但選擇還是選殺人未遂更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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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097

義憤需要『當場』,題示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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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914
題幹中提到乙甫已離去,故甲開槍之行為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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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483
恐嚇
必須要對被害人發出一個惡害通知
並令其心生畏懼,且客觀上該惡害通知必須為行為人可得支配
並足生危害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依題示 甲並無恐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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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961

請問為何不是C ?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題目未說乙丙在屋內相會阿? 若在外相會(惟乙甫已離去),乙住處無人,甲也只是想恐嚇警告之意思

又或者乙丙在屋內,我朝屋內亂槍打鳥,並無殺人之意圖

 

為何此題是殺人未遂論?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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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870
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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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723
通常這種題目不是都會寫,以殺害某某某的犯意而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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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214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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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可以參考這一號判例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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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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