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我國實務見解,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共同正犯?
(A)甲明知乙缺錢花用,有意行竊,仍提供丙之生活作息等情報給乙,並出借車輛供乙載運贓物
(B)甲與乙事前商議竊取丙之財物,乙竊盜之際,甲在外把風接應
(C)乙分別邀約彼此不認識的甲與丁,三人一起進入丙家中翻箱倒櫃,竊取財物
(D)甲是竊盜集團首腦,計畫行竊丙,擬定行動計畫後,命集團內的乙、丁下手行竊,甲自己則隱 身幕後,只以通訊軟體與現場的乙與丁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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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66), B(214), C(607), D(888), E(0) #2017690

詳解 (共 6 筆)

#3552463

(A)選項應屬幫助犯。

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正犯之要件如下:
一.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二.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

反之,若未具備上述要件,即無可能符合犯罪之正犯。

正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
單獨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
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

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意義完全不同。

(參考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358)  

共犯

1、教唆犯:本無實行犯罪行為之意思,但因教唆犯之教唆行為,而使其萌生犯意。

刑法§29之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教唆行為所唆使之被教唆人必須為本無犯罪意思之人,始能成立教唆犯;否則,若他人之犯意已決,行為人參與謀議實施,或從旁予以助力,則屬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而非教唆犯。若行為人以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迫使他人不得不聽命行使,或以詐欺手段,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著手實行,則此等行為已非教唆行為,而屬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或利用他人無故意行為而犯罪之間接正犯,故非教唆犯。

2、幫助犯:刑法§30之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參考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85%B1%E7%8A%AF/%E5%85%AC%E8%81%B7%E8%80%83%E8%A9%A6/34057cd6-3742-4bd7-b98a-23619c20b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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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684
共同正犯=正犯,不是共犯,不要搞混了!


幫助犯,教唆犯才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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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2987

D選項有「集團首腦」、「命手下行竊」,這看起來有支配的意思,不是間接正犯嗎??


上網查間接正犯好像 ≠ 共同正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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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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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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