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二人一同決意竊盜,甲下手行竊時,乙只有在旁把風,所以乙並不構成犯罪
(B)甲唆使乙去便利商店行竊,因為甲並非實際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C)甲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可能會構成幫助詐欺罪
(D)教唆犯、幫助犯,均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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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28), C(6768), D(1346), E(0) #2017693
統計: A(63), B(128), C(6768), D(1346), E(0) #2017693
詳解 (共 4 筆)
#3463536
刑法29條2項: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30條2項: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行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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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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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共犯區分理論,實務係採「主客觀擇一理論」,亦即主觀上為自己犯罪或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皆論以正犯。(25上2253判例)
查本案之(A)甲雖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主觀上為自己犯罪,依上述實務見解,是為正犯。且查其與乙有事前之犯意聯絡,亦符合共同正犯之要件甚明。
另外,關於正共犯之區分,德國通說系採「支配性理論」,核心有犯罪支配力者,為正犯;反之若為邊緣、支配力低者為共犯。另外亦有「客觀說」、「主觀說」、「修正客觀說」、「主客觀混合說」。詳可見日派學者與德派學者所著之刑法總則。
判決資料
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2253 號判例要旨:「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 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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