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乙受僱打掃廁所,丙供給賭博場所並負責記帳,乙、丙是否為共同正犯?
(A)乙、丙均是
(B)乙、丙均不是
(C)乙是,丙不是
(D)乙不是,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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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593), C(266), D(8147), E(0) #2017689

詳解 (共 5 筆)

#3587244

樓上的最後一句有小錯誤哦~

應改為: 反觀丙光供給賭博場所之行為就是以自己之犯罪意思犯268條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而為正犯,且負責記帳之行為可以看出主觀上與甲有犯意之聯絡,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擔,故甲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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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344
共同正犯成立之前提要件是必須為正犯,但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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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6901
不論甲場主成立普通賭博罪、提供場所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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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045
甲與丙無論依實務的主客觀擇一標準說亦或是通說的犯罪支配理論皆為共同正犯,乙的部分依犯罪支配理論屬於邊緣性的角色(可有可無),因此與甲丙不會是共同正犯,且乙亦非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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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468
實務主客擇一標準說
學說犯罪支配理論

共同正犯的話需要犯罪聯絡範圍內就可以

本題一沒說主觀 二沒說犯意聯絡範圍
真要說的話 乙丙也能是正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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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606130
未解鎖
一、賭博罪之態樣及競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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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4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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