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仍應予處罰?
(A)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
(B)因故意或過失招致行為時欠缺辨識能力者
(C)因避免自己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無避難過當者
(D)未滿 14 歲之瘖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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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7870), C(334), D(359), E(0) #2017685
統計: A(297), B(7870), C(334), D(359), E(0) #2017685
詳解 (共 8 筆)
#34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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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D)最主要還是在於未滿14歲,是否為瘖啞人非所問。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A)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B)
(即所謂的原因自由行為,例如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想利用自己會發酒瘋的特性攻擊仇人,於是把自己喝到爛醉再去做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的無責任能力狀態屬於自己搞出來的,仍需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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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175
刑法相關法條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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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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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8627
筆記:
(A)刑法第19條第一項,法效為不罰;第二項之法效為得減輕其刑。(B)刑法第19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
(C)刑法第24條前段法效為不罰;後段但書之避難過當法效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
未滿14歲之人→刑法第18條第一項,法效為不罰。
瘖啞人→刑法第20條:須為又聾又啞,且為出生或自幼(未滿七歲)瘖啞。→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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