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曾經免除職務,或經撤職且於一定時間停止任用者,均不得再任公務員
(B)對於已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已離職之公務員,就其任職期間之違法行為,不溯及懲戒
(C)公務員經依法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 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D)休職、減俸、降級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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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69), C(2994), D(445), E(0) #3017061
統計: A(298), B(69), C(2994), D(445), E(0) #3017061
詳解 (共 7 筆)
#5796791
● 防搶退條款(公務員懲戒法109年修法重點之一):
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本次修法調整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明定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均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期發揮「防止強退無漏洞」的效果,並強化懲戒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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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806
A選項:
第 11 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第 12 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B選項: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D選項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休職、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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