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者非保護處分的方式?
(A)訓誡
(B)感化教育
(C)實施禁戒
(D)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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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181), C(1060), D(8430), E(1) #4170
統計: A(281), B(181), C(1060), D(8430), E(1) #4170
詳解 (共 7 筆)
#1266570
罰金是刑法的罪責之一,不是出自民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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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871
訓誡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
保護管束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
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機構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安置輔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勸導留置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處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各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勞動服務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
保護管束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
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機構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安置輔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勸導留置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處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各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勞動服務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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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5
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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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937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
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採用之。
備註:罰金 刑法 罰緩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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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4105
禁戒:強制戒除不良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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