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李老師是陽光國小的初任教師,滿懷教育愛來到教育現場,但最近有一件事,讓他對教職工作產生懷疑:隔壁的白老 師老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讓李老師覺得人格尊嚴與工 作表現受到影響。試問,白老師的行為恐已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哪一個行為?
(A)性騷擾
(B)性霸凌
(C)性別歧視
(D)性刻版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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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5), B(323), C(220), D(20), E(0) #2950099

詳解 (共 4 筆)

#5539350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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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275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例如:色瞇瞇的窺視或盯視、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暴露狂、有意無意的身體碰觸,或是其他身體侵犯行為…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例如:教職員工生對於他人(包含單一個人或校園/教室中隱藏性別或性取向之不特定身分者)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之實,即應認屬性霸凌範圍,而非性騷擾。

來源: https://nur.hk.edu.tw/wp-content/uploads/2021/04/%E6%80%A7%E4%BE%B5%E5%AE%B3%E3%80%81%E6%80%A7%E9%A8%B7%E6%93%BE%E3%80%81%E6%80%A7%E9%9C%B8%E5%87%8C%E9%98%B2%E5%88%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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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546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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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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