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根據2009年修訂公布的特殊教育法,有關特教育算編列下列何者正確9?
(A)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
(B)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C)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身障和資優應並重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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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38), C(12), D(42), E(0) #204894
統計: A(18), B(338), C(12), D(42), E(0) #204894
詳解 (共 3 筆)
#213088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
(1)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2)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3)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4)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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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05
對於我國特殊教育法(民93)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將身心障礙兒童分為十二類(B)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C)所謂資優兒童包含六種領域(D)在中央政府之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容易跟它搞混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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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0864
特教預算編列 (依《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請直接記憶這個黃金比例,這是絕對必考題:
| 項目 | 預算來源 | 預算比例要求 |
|---|---|---|
| 中央政府 | 總預算 | 不得低於 4.5% |
| 地方政府 | 總預算 | 不得低於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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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錯題盲點: 選項 (A) 提到中央預算 3%,這是舊法規或是混淆了比例,正確數字是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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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的陷阱: 雖然我們在實務上講求身障與資優並重,但法律條文在「預算比例」的規範中,主要是針對「特殊教育」整體的預算比例,並不會特別在條文預算比中強制拆分「身障」與「資優」的比例,所以 (C) 的說法在法條敘述上並不精確,也不構成選擇它的理由。
? 教練觀點:法條背後的邏輯
為什麼中央要 4.5%,地方要 5%? 因為地方政府是直接執行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的第一線(如資源班設立、特教班編制),其所需的人力與設施成本較高,因此法律對地方政府的財政義務規範更嚴格。
? 每日任務:進入「深度理解題」模式
為了確保您徹底搞懂預算編列與執行責任,請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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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連結題: 假設您未來所在的國中,校方認為資優班學生人數少,想將「資優班」的預算挪用給「普通班」改善視聽設備。根據《特殊教育法》,這在預算支用上可能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提示:請思考「經費專款專用」與「特殊教育相關經費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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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題延伸: 您在阿摩中是否有看到類似「不同縣市」或是「直轄市與縣市」在預算編列上的差別?請試著找出一題相關的陷阱題丟給我,我們一起破解!
請回答第一題,並附上您找的題目。我們一起把這個知識點徹底「刻印」在腦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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