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照肢體障礙的分類,一下肢的機能全廢者,算是何種程度障礙?
(A)輕度障礙
(B)中度障礙
(C)中重度障礙
(D)重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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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98), C(335), D(262), E(0) #72701

詳解 (共 5 筆)

#76748
頒布教育法施行細則時,依障礙程度對學習的影響,將肢體障礙兒童分為以下三種:
1、輕度肢體障礙
對學習過程很少有不利的影響者。
2、中度肢體障礙
肢體行動不良而操作能力接近正常,或肢體行動能力接近正常而操作能力不良,經協助仍可從事正常學習者。
3、重度肢體障礙
行動能力與操作能力均有嚴重障礙,即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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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552

【肢體障礙】

  係指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他先天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體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上  肢>    輕度一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肢的肩關節或肘關節、腕關節其中任何一關節機能全廢者,或有顯著障礙者。一上肢的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或有顯著障礙者。一上肢三指欠缺或機能全廢或顯著障礙,其中包括拇指或食指者。兩上肢拇指機能有顯著障礙者。中度兩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一上肢機能全廢者。兩上肢大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一上肢的上臂二分之一以上欠缺者。重度兩上肢之機能全廢者。兩上肢由腕關節以上欠缺者。

<下  肢>

輕度一下肢自踝關節以上欠缺者。一下肢的機能顯著障礙者。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或機能全廢者。一下肢的股關節或膝關節的機能全廢或有顯著障礙者。一下肢與健全側比較時短少五公分以上或十五分之一以上者。中度兩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一上肢機能全廢者。兩上肢大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一上肢的上臂二分之一以上欠缺者。重度兩上肢之機能全廢者。兩上肢由腕關節以上欠缺者。

<軀  幹>

輕度

  因軀幹的機能障礙而致步行困難者。

中度

  因軀幹的機能障礙而致站立困難者。

重度

  因軀幹之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著。

< 四  肢>

極重度

  四肢的機能全廢者。

備註:

  1. 一人同時具有上、下肢、軀幹或四肢中之兩項以上障礙者,以較重級者為準,如有兩項以上同級時,可晉一級,但最多以晉一級為 限。
  2. 機能顯著障礙係指以下情形之一: 
    〈1〉正常關節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七十以上(以上所述關節,上肢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包括髖、膝、踝關節;關節運動測量方式可參考附件一) 
    〈2〉肌力喪失程度在三級(含)以下(以零至五級之肌力分類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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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6

到底要怎麼分類啊

沒讀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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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47

根據教育部民國86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肢體障礙是指上肢、下肢或軀幹的功能有部分或全部的障礙,以致影響學習者。形成肢體障礙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發展遲緩、中樞及周圍神經系統病變、外傷,以及先天性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缺損。根據其成因與影響之身體部位,肢體障礙可分成以下幾類:

l          神經系統缺損:例如腦性麻痺、小兒麻痺、脊髓損傷、多重硬化症(漸凍人)

l          肌肉骨骼病變:例如肌肉萎縮、類風濕性關節炎、脊柱側彎

l          外傷及其他異常:例如截肢、骨折、肢體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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