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第三條之規定,班級數在多少班以上 者,必須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
(A)12 班
(B)18 班
(C)24 班
(D)30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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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271), C(2873), D(101), E(0) #839997

詳解 (共 5 筆)

#1104190
第 3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 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 每班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 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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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133
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第三條之規定,國民小學教職員之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萬,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1.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2.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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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657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
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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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394

(補充104年10月15發布實行)學生輔導法實行細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國民中學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三、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項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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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590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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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單位及輔導專責單位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總結上面兩個法條,國小與國中的專任輔導教師配置不同:
@國小:每24班增置一人
@國中:每15班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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