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第三條之規定,班級數在多少班以上
者,必須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
(A)12 班
(B)18 班
(C)24 班
(D)30 班。
統計: A(454), B(271), C(2873), D(101), E(0) #839997
詳解 (共 5 筆)
| 第 3 條 |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 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 每班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 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
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補充104年10月15發布實行)學生輔導法實行細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國民中學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三、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項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
| 法規名稱: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總結上面兩個法條,國小與國中的專任輔導教師配置不同:
@國小:每24班增置一人
@國中:每15班增置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