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種情形,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A)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B)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C)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D)勞工任職工作滿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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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95), C(283), D(798), E(0) #1513749

詳解 (共 2 筆)

#2244510

勞動基準法§9-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A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B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C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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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967

第9條之1(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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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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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最長不超過2年 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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