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種情形,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A)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B)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C)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D)勞工任職工作滿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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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95), C(283), D(798), E(0) #1513749
統計: A(81), B(95), C(283), D(798), E(0) #1513749
詳解 (共 2 筆)
#2244510
勞動基準法§9-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A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B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C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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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967
第9條之1(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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