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我國政府決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每一會計年度辦理 1 次
(B)分為:總決算、單位決算、單位決算之分決算、附屬單位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C)年度終了後 2 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D)決算之編造由審計部為之
統計: A(113), B(248), C(1977), D(2487), E(0) #2064953
詳解 (共 5 筆)
(A)、(C)決算法第 2 條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
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B)決算法第 3 條
政府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四、附屬單位決算。
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D)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決算之編造(決算書)
PS.如果考決算審查報告是審計部
(D)決算之編造由審計部為之 ->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一、主計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預算、會計、決算與統計等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公務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審編、執行考核與中央對地方補助
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四、政府會計與決算報告之審編及內部審核實施狀況之督導。
行政院則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決算,而審計部將在3個月內針對行政院提出的決算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屬財務司法),財政三權各司其職,發揮分權制衡的目的
一、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
(一)原則(第8條)
各機關和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決算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
(二)機關或基金變更之決算辦理(第9條)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2.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3.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4.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三)機關或基金年度終了前結束之決算辦理(第11條)
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但彙編決算之機關仍應以之編入其年度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一)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第12條第1項)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二)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第12條第2項)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1%BA%E7%AE%97%E4%B9%8B%E7%B7%A8%E9%80%A0/%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6%9C%83%E8%A8%88/91547f45-6ba5-427e-be63-a6962ddac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