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地方政府得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然而,就不得開
徵事項而言,下列何者錯誤?
(A)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B)轄區內之交易
(C)損及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D)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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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8), B(4501), C(836), D(643), E(0) #1983892
統計: A(1068), B(4501), C(836), D(643), E(0) #1983892
詳解 (共 9 筆)
#3337284
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開徵稅課之法源及其程序)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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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097
地方課稅立法權行使之界限:為兼顧國家、其他地方團體及居民的利益,地方課稅立法的行使,不能無限上綱,而也應有一定的界限範圍,包括以下數項:
1、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不得作為地方稅課徵
2、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3、重大妨害物品之流通(保障各地區間的貨物流通)
4、重複課稅以致於居民稅捐負擔過重: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重徵或附加。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5、違反憲法或法律規定
6、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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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646
這題如果是考一般民政的應該在地方自治常常看見。
口訣很簡單:外交損國,外資跨業。
外交 = 轄區外之交易。
損國 = 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外資 = 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跨業 =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希望有幫助到您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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