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對乙負有 1,000 萬元借款債務,丙為甲對乙所負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 1,000 萬元保證債務
(B) 乙僅得同時請求甲與丙履行債務
(C)丙連帶責任之約定無效
(D)丙負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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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5), B(399), C(18), D(606), E(0) #1712430
統計: A(1885), B(399), C(18), D(606), E(0) #1712430
詳解 (共 10 筆)
#4367625
連帶保證人 ➜ 連帶債務之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之適用
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一般保證人 ➜ 有先訴抗辯權之適用,但可拋棄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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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493
本題有瑕疵,根據民法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題目僅說明甲.乙.丙三者關係,並未交代乙是否向甲催討而甲不履行,單就題目內容而言,A的答案也未必正確。
B和C的錯誤是確定的,但D也和A一樣,存在不確定性,倘若甲惡意不還,丙確實就負有最終責任!
既然A.D的效力未定,個人認為這題應該不計分才是~顯然出題者並非法務人士,對民法不甚熟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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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824
民 739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通常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是連帶保證人已經拋棄先訴抗辯權,即民法第 746 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所以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 1,000 萬元保證債務,選(A)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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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379
民法 745條: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746條1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 保證人即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成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 第272條1項。
民法 第272條1項: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 第273條1項: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就與主債務人一樣,無先後之分,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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