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亦得為合會會員
(B)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
(D)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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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473), C(1553), D(418), E(0) #1712431
統計: A(183), B(473), C(1553), D(418), E(0) #1712431
詳解 (共 8 筆)
#3031142
第709條之2(會首及會員之資格限制)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A)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B)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可當會員,除了法代當會首的合會不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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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226
民法第709-2條
Ⅲ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A)法人亦得為合會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B)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O)→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但當會員【法無明定】
(D)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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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827
民 709-2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A)法人不得為合會會員(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C)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淡但可以為會員(D)法律未限制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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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419
(A)
民法 第709-2條1項: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B)
民法 第709-2條2項: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
民法 第709-2條3項: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
民法未規定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應更正為:自然人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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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7808
民法第709-2條:
1.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2.會首不得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3.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得為會首,
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法律未限制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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