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關於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結婚
(B)結婚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C)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在 6 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D)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A)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結婚
(B)結婚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C)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在 6 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D)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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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7), B(122), C(671), D(2397), E(0) #1712435
統計: A(957), B(122), C(671), D(2397), E(0) #1712435
詳解 (共 10 筆)
#5551831
(A)舊法時代,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結婚,注意現在民法第 980 條已修正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B)民 982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是採登記婚而非儀式婚
(C)民 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所以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都不能結婚
(D)民995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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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03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但因收養之4親等、6親等旁系血輩分相同,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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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755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身分約)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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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429
事實上A當然是對的,年齡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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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3609
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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