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與丙 3 人共有 A 車,應有部分各 3 分之 1,約定 A 車由丙占有、使用及收益(分管契約)。
占有 A 車之丙未經甲與乙同意,出賣 A 車於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若不知丙非單獨所有人,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B)丁若明知甲、乙與丙間之 A 車分管契約,則得占有使用收益 A 車
(C)甲與乙若未同意,丙與丁間之 A 車的買賣,效力未定
(D)丁對甲與乙乃有權占有
統計: A(1370), B(66), C(378), D(1275), E(0) #1712436
詳解 (共 10 筆)
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D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B
(B選項為惡意占有人,另依民法952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反面解釋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並無使用收益之權)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A 所有權仍為甲乙丙共同持有
C 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有錯請指正
(A)依題示,並未提及丙將A車交付予丁,按民法第761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丁尚未獲得A車之所有權,故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D)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即使丙未經甲與乙同意,即出賣A車與丁,丙與丁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復按民法826-1條明訂,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所為之分管約定,以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情事者為限,始發生效力,丙與丁所簽訂之A車買賣契約,是為相對性之債權契約,效力上雖僅拘束丙、丁,但因丁於契約訂定時並不知甲、乙、丙間的分管協議,丁為善意第三人,該分管協議對丁無效,故丁可主張對甲、乙為有權占有。
個人見解~
X(A)丁若不知丙非單獨所有人,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只要明知已知未知不知你知我知他知貓知狗知.....都不要選~一定要有(善意受讓)才符合948條
X(B)丁若明知甲、乙與丙間之 A 車分管契約,則得占有使用收益 A 車
X(C)甲與乙若未同意,丙與丁間之 A 車的買賣,效力未定
契約成立債務不履行
O(D)丁對甲與乙乃有權占有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1. 依第819條第2項,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依第118條效力未定。
2. 甲乙丙間之分管契約,依第816-1條第2項,動產之受讓人以受讓或取得時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分管契約方拘束受讓人。
A的選項搭配民法801及948規定,乍看之下丁符合善意(不知)且無過失(無重大過失不知),丁應該是可以取得該車子的所有權才對,問題在於丙賣給丁,是否丙已交付於丁,丁也占有該車子,這題真的頗難的。
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惟該車甲乙丙共同才得移轉
故丁僅係有權佔有而已並未取得所有權
A跟C一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