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與丙 3 人共有 A 車,應有部分各 3 分之 1,約定 A 車由丙占有、使用及收益(分管契約)。 占有 A 車之丙未經甲與乙同意,出賣 A 車於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若不知丙非單獨所有人,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B)丁若明知甲、乙與丙間之 A 車分管契約,則得占有使用收益 A 車
(C)甲與乙若未同意,丙與丁間之 A 車的買賣,效力未定
(D)丁對甲與乙乃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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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0), B(66), C(378), D(1275), E(0) #1712436

詳解 (共 10 筆)

#2626565

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D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B

(B選項為惡意占有人,另依民法952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反面解釋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並無使用收益之權)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A 所有權仍為甲乙丙共同持有  

C 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有錯請指正

121
1
#4367874

(A)依題示,並未提及丙將A車交付予丁,按民法第761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丁尚未獲得A車之所有權,故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D)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即使丙未經甲與乙同意,即出賣A車與丁,丙與丁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復按民法826-1條明訂,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所為之分管約定,以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情事者為限,始發生效力,丙與丁所簽訂之A車買賣契約,是為相對性之債權契約,效力上雖僅拘束丙、丁,但因丁於契約訂定時並不知甲、乙、丙間的分管協議,丁為善意第三人,該分管協議對丁無效,故丁可主張對甲、乙為有權占有。

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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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208

X(A)丁若不知丙非單獨所有人,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只要明知已知未知不知你知我知他知貓知狗知.....都不要選~一定要有(善意受讓)才符合948條

X(B)丁若明知甲、乙與丙間之 A 車分管契約,則得占有使用收益 A 車

X(C)甲與乙若未同意,丙與丁間之 A 車的買賣,效力未定

契約成立債務不履行

O(D)丁對甲與乙乃有權占有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
,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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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337

1. 依第819條第2項,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依第118條效力未定。

2. 甲乙丙間之分管契約,依第816-1條第2項,動產之受讓人以受讓或取得時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分管契約方拘束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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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868

A的選項搭配民法801及948規定,乍看之下丁符合善意(不知)且無過失(無重大過失不知),丁應該是可以取得該車子的所有權才對,問題在於丙賣給丁,是否丙已交付於丁,丁也占有該車子,這題真的頗難的。


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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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844
A的部分 應該不是丁取得所有權
惟該車甲乙丙共同才得移轉
故丁僅係有權佔有而已並未取得所有權
A跟C一起看
C 丙以共有物整體與丁買賣
未為全體共有人同意
故為無權處分 債有物未定
所以尚需甲乙同意才得移轉
...給自己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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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923
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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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240
依民法767條第一項之規定,動產物權之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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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5382
請問A為何不可用民法801條之規定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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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026
難道A是錯在 還要加上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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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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